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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22, 2007

網上第一手影視處的裁決,指《鏗鏘集》沒有違規


以下內容,節錄自某個討論區:



係廣管局”投訴個案資料庫” - 影視處處長獲廣管局授權處理的投訴2006年8月的資料庫找到以下一則資料: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根據廣管局授權
在二零零六年八月處理的投訴個案詳情 ”

甲. 屬《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11(1)條的範圍的投訴個案

2. 理據不足 - 節目

同性戀及持平

節目播出日期: 9.7.2006
電(視)台 / 頻道 : 香港電台(無線電視翡翠台)
節目名稱 / 涉及事項 : 鏗鏘集
投訴數字:22
投訴
事項 :
- 節目對同性戀有偏頗、不適合在該時段播放、鼓吹同性戀,及對兒童及青少年造成不良影響
- 節目有歧視成分
- 提及有一個基督徒反對是誤導所有基督徒都是非理性的,對基督徒不公平
- 節目沒有提及同性戀負面的一方面,如愛滋病
- 沒有提供警告語句

決定 :

- 香港電台紀錄片,在晚上7時30分至8時播放
- 節目名稱”同志.戀人”,探索一對女同性戀者及一個男同性戀者的個人經歷
- 節目播放前有警句:”本節目涉及同性戀題材,敬請留意”
- 同性戀者講述家人及街上路人對他們的反應,他們發表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意見及希望他們的權利被尊重及受法律保障
- 一個男同性戀者講述信奉基督徒的兄長知悉他的同性戀傾向時如何大反應,有關言論並不構成對基督徒不公平
- 所有言論明顯是節目中同性戀者的個人意見
- 節目沒有鼓吹同性戀及認同非法行為
- 投訴理據不足
- 有關節目選材則不屬《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11(1)條的範圍

.
.
.

…依家再睇番first hand source,
http://www.hkba.hk/cn/press/20070120c.html
開始明了…廣管局推翻了影視處處長的裁決…

分歧在於:

影視處 :
- 所有言論明顯是節目中同性戀者的個人意見
- 節目沒有鼓吹同性戀及認同非法行為
- 投訴理據不足

廣管局:

不 過,廣管局認為該節目以紀錄片形式播放,而有關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內容,在許多社會(包括香港)均被視為極具爭議性。因此該節目屬於有關香港公共政 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必須遵守有關守則的持平要求。然而,該節目只提出同性婚姻的好處,並只講述三位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的 意見,使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並產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

明顯差異:
-影視處認為沒有鼓吹同性戀 ; 廣管局覺得有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

但鼓吹唔鼓吹到…其實都幾subj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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